(鲁大校发〔2014〕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助学金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项目
第二条 学校的助学金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助学金、“扬帆工程”专项助学金、“爱心一日捐”专项助学金和社会力量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扬帆工程”专项助学金由省慈善总会、省委高校工委、省慈善总会高校分会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爱心一日捐”专项助学金由省教育厅、省教育基金会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一年级学生。
社会力量助学金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社会团体或爱心人士捐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资助名额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扬帆工程”专项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爱心一日捐”专项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
国家助学金及各专项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社会力量助学金的资助标准、资助名额,按照捐资单位(个人)与学校签定的协议或章程执行。
第四条 各类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学校组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同一年度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凡在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申请资格:
(一)有课程考试不及格。
(二)因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的。
(三)拥有与经济困难家庭不相符的贵重物品、奢侈品,或者有高消费或其它不当消费行为。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名额分配。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下达的助学金名额,按各学院在校生人数比例制定名额分配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
第八条 个人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分别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山东省高校“扬帆工程”申请审批表》、《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学生资助申请表》和《鲁东大学社会力量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学院评选。
(一)各学院成立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团总支老师、辅导员、班主任等;各班级成立助学金评定评议小组。
(二)由班级全体学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和日常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班级助学金评定评议小组推荐。
(三)班级助学金评定评议小组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结合申请人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表现等情况进行考察审核,并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学院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候选人在校期间的日常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
(五)学院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各类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各学院报送的相关材料并提出获得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各类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学校报送。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助学金名单。由学生工作处将受资助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或提交捐资单位(个人)。
第五章 助学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各类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各类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规范各类助学金的发放程序,严格按照助学金标准足额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不得擅自增减资助名额。
第十五条 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严禁不正之风,保证各类助学金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如有违犯,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收回所获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类助学金的评选工作,要严格评选条件和标准,把助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日常表现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受资助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助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受资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助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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